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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茧丝、毛绒、麻类纤维经营活动场所及经营者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2:35: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茧丝、毛绒、麻类纤维经营活动场所及经营者的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六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茧丝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麻类纤维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置。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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