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省以下认证监管部门的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负责省以下认证监管部门的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核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置。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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