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 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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