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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9 19:36: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总局令第163号)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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