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茧丝经营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收购蚕茧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茧丝经营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收购蚕茧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三)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四)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五)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六)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茧丝经营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收购蚕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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