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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