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检查过程中,重点对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对该单位进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巡回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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