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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9 19: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行政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会展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工作部门应当派员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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