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2.处置责任: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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