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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