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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发布时间:2020-12-28 19:08: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职权依据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监督抽验责任: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抽样。 2.处置的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抽样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3.送达的责任:按程序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人和委托检验人。 4.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抽样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处理法。 5.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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