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外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报送外资企业年审信息,并根据企业情况变更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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