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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

发布时间:2020-12-28 18:3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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