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发布时间:2020-12-28 18:20: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第四款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材料。 (2)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核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准予备案。 4.送达阶段:将营业执照/登记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履行备案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