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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发布时间:2020-12-28 18:19: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名称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四条 第一款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和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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