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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含设立分公司)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8 18:19:0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企业(不含设立分公司)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公示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时间、内容、途径和方式及法律责任;市场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3.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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