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职权依据 |
【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发现异常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及时记录;
2.检查核实阶段:根据企业可能存在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同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分别进行检查核实;
3.拟办初审阶段: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单位负责人初审;
4.审批决定阶段: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人对检查上报的《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进行审批,作出决定;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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