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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