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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发布时间:2020-12-28 18:14: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申请阶段: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实确认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出的移出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不予受理的,向企业出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决定阶段:经查实确认,经办人员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4.信息公示阶段: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情况;因多项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事由全部消除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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