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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撤销和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8 18: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公司的撤销和变更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决定责任:核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3、送达责任:将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名称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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