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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28 18: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职权依据 【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发现异常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及时记录; 2.检查核实阶段:根据企业可能存在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同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分别进行检查核实; 3.拟办初审阶段: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单位负责人初审; 4.审批决定阶段: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人对检查上报的《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进行审批,作出决定;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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