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可采取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资料;查询、复制与相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市场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等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