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备案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三)物业管理合同;(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五)医疗服务合同;(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八)贷款合同;(九)运输合同;(十)商业保险合同; (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 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备案机关对报送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对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合同提供方补齐或改正后报送备案。 2、审查阶段:对备案的合同文本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修改意见。 3、决定阶段:修改意见经本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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