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和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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