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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7:55: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和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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