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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