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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7:43:3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 (二)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五)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登记证、备案卡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不良信用记录等,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餐饮具。 第二十条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贮存食品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规格、登记证编号、保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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