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移送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4.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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