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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场所的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7:30: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场所的现场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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