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责任主体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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