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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6:31: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20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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