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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原材料、工具、设备和场所

发布时间:2020-12-28 16:39:2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原材料、工具、设备和场所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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