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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6:23: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修正) 第七条 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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