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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合同欺诈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6:20: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合同欺诈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2020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 (二)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三)编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财物; (四)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获取财物;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合同欺诈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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