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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发布时间:2020-12-28 13:04: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职权依据 【法规】《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责任主体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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