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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发布时间:2022-02-09 16:45: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表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一、做好机构备案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有关部门(单位)拟设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经其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报我部。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2.审查责任:收到资料后,组织专家实地检查,公布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3.备案责任。公布备案结果。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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