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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2-02-09 16:44: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四、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服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要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依法提留发展基金、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结果上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150号) 第四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与审批权限: (一)负责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二)负责冠名“××师(市)”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负责本师(市)开展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审批。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三)负责对师(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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