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兵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

发布时间:2022-02-09 16:42: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兵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当于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乡镇由所在县、市、区核定),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州市(含所辖县市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五)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兵团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新兵办发〔2014〕20号) 第七条 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统一核定的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批准后执行;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直接填写〈年度其他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核(备案)表〉,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相当于本单位地方津贴补贴、保留地区补贴、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核增绩效工资。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收入类别、经费来源渠道、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当调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 2.告知阶段:做出审批通过与不通过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单位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