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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

发布时间:2022-02-09 16:42: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兵团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2000年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人计发[1995]134号) 第五条 4.严格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不得多头开户,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第六条 2.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的需要,《手册》设置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和《实行工资挂钩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审批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挂钩方案。试点单位根据上级核批清算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应提工资总额,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做好每月工资基金的使用与登记。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事业单位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台账登记表》,并附带每月工资册原始资料,经核对数据无误后,予以审批通过 2.告知阶段:做出审批通过与不通过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单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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