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保险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参保人员工资申报区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征收方式(按月征收)、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社会保险工资申报表,包括起始年月、缴费人数、基数、利息、滞纳金、应缴额等,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缓缴协议书。)并按参保人员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工资收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参保单位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审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期限和金额等。
3.征缴责任:作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决定,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收据;办理社会保险补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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