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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2:26: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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