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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

发布时间:2020-12-28 12:24: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9〕105号)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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