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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2:24:0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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