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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