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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