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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2:15:1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2修订)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2018修订)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2018修订)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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