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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2:13: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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