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社会保险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下达书面催告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责任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书。
3.执行责任: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社保经办机构加大对参保企业缴费情况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