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并对其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2.决定责任:经查实后,做出对该单位征收滞纳金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征收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复核是否缴纳滞纳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