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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8 11:53:5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2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决定阶段: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4.送达阶段:许可机关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自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监管阶段: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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