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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0 16:54: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7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驻疆企业已经由国家法定部门批准的;应当将批文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计算。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5.监管阶段: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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